*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6日)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2004年9月27日 青政发[2004]6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端正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城镇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认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审慎稳妥地开展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市政府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编制拆迁计划,控制房屋拆迁规模
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加强拆迁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核准后,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各区市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凡不在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内的建设项目,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确需对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各区市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按照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严防大拆大建,杜绝急功近利、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