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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郊区城市化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郊区城市化的意见
(2004年9月27日 青政发[2004]6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决定》(青发〔2004〕5号)精神,加快推进郊区城市化进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1、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坚持实施城市化带动战略,突出重点和特色,加快构筑“三点布局、一线展开、组团发展”的大城市框架,形成大中小城市集合、城乡一体、以城带乡的城镇发展新格局,努力把青岛建设成为一个中心、多组团、卫星城镇烘托的有特色的现代化国际大城市群。
  2、目标任务。按照抓点带面、整体推进的方针,重点抓好区(市)驻地、卫星镇和小康示范村规划建设。到2007年,郊区城市化率力争达到48%以上,重点镇城市化率达到45%以上。建成一批小康示范村。
  二、进一步修编完善城镇规划设计体系
  3、构建城乡一体的城镇网络体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围绕“三点布局、一线展开、组团发展”的大城市发展框架,搞好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建立城市组团、区(市)驻地、重点镇、一般镇、中心村有机结合的城镇网络体系,并编制完善交通、环境、通信、供气、供热、供排水、消防等专项规划。到2007年,区(市)驻地、重点镇、示范村的详规覆盖率达到100%。
  4、合理调整镇村布局。按照人口向城镇集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区划调整,逐步撤并整合人口规模在3万人以下的镇和规模较小的行政村,规划建设重点镇和中心村。同一城市组团的镇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整合、统一开发建设。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
  5、突出城镇规划设计特色。按照建设精品城镇的要求,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的设计机构参与,搞好标志性建筑、标志性建筑群、标志性区域的规划设计。小城镇尤其是重点镇的规划设计要依据当地的地理条件、人文环境,以及主导产业,既要传承历史,又要体现当代和未来,形成特色。
  6、建立健全规划设计的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的审批、实施和调整,强化规划的权威性。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后,要严格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确保规划建设的严肃性和连续性。逐步将重点区域、重点地段以及具备条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上升为法定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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