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04]6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兵员质量,根据《
征兵工作条例》、《
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镇的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 本市的征兵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青岛警备区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区(市)的征兵工作,由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办理本单位、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 区(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对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或征兵办公室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兵役法规的宣传,鼓励、支持适龄公民踊跃报名应征。
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应当大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