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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落实护林和巡查队伍。各区县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巡查队和护林员队伍,保证上岗到位,切实履行护林防火职责。实施山区集体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区县,要认真落实生态林管护要求,保证森林防火期内管护人员上岗到位,把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
  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突出查找存在的问题,查找责任落实、措施到位、隐患整改情况。加强对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以森林景观为主的风景旅游区和其他重点火险区的检查,督促落实各项责任和措施,及时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执法和监督工作要做到“五不放过”,即: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造成火灾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护林值班人员缺岗失职不放过、迟报瞒报火灾不放过。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违法用火行为的管制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各区县之间,与周边省市之间,要强化和完善联防体系,积极开展联防工作。
  六、积极组织,科学扑救
  各级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储备足够的森林防火物资和装备,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训练和管理,全天备勤,随时待命。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遇有火情,必须迅速向上级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按照本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全市森林火灾扑救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及有林单位的责任,指导和规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编制响应预案,经常进行实战演练。扑救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力,充分依靠驻京部队和武警官兵的力量。要积极研究应用科学扑救的手段和措施,把保证人员安全放在扑救指挥工作的首位。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幼参加森林扑火。
  七、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一要全面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二要落实专门机构的监管责任。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快速联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和管理职能,强化监督机制,预防扑救时按责任分工抓,造成火灾和损失的按责任分工查。三要实行区域管护责任制。国有林场、有林单位和村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管理的责任,要签定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和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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