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快行政程序建设,突出行政程序对政府管理的规范和制约。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树立和加强遵守程序的观念,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等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事先告知和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政府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八)规范公共财政收支,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保障和规范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收费项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创设明显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应当及时提交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或者修改政府规章;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收费,必须由法定主体按照法定项目、标准和程序收取,不得把行政机关无权收费的事项委托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和行政收费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逐步实现国库集中支付。逐步将财政预算及执行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共财政预算制度。
(九)推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要在依法界定职权、科学划分岗位、合理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以公开、公正、科学、客观、有错必纠、错罚相当为原则,针对公务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分步在市、区两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中试点和推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以行政效能监察、政府绩效量化评估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评议机制,加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等各项行政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赔偿,探索建立行政补偿制度,促进政府权责统一。自觉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实行多种形式的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维护司法权威。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各项监督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纠正和解决。
(十)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制度,进一步形成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和程序,积极探索便民、快速和低成本的政府解决纠纷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完善信访制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完善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问题进行查实追究制度,明确查实追究的程序和责任,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举报人。通过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实现社会稳定,为改革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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