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决策跟踪评估机制,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要制订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决策程序,建立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价、重大事项集体合议等制度。与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本市或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专家进行调研、咨询和分析论证。在决策过程中,还应当进行合法性评价,重大事项要由决策机关集体合议决定。要建立决策跟踪评估机制,确定有关机构、人员或者委托有关研究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对决策内容、执行决策的体制、机制、方式、执行成本以及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及时向决策层反馈调查评估结果,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四)以加强社区管理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视并加大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继续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社区在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的作用。重点做好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工作,积极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与社会合作进行社会管理的运作方式。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五)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完善文化管理领域综合执法,继续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积极探索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领域的综合执法体制。在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实践基础上,根据行政管理特点,进一步探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权的相对集中。在综合执法基础上,按照上下级政府职能错开、条块分工以及一件事原则上由一个部门主管的原则,科学配置、合理划分政府职能,精简政府机构。加强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法制部门对政府机构设置、职能确定和人员编制核定的审查协调功能,逐步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六)完善政府立法的各项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政府规章的制定,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反映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完善公开征询和立法听证制度,规章草案要通过“中国上海”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起草部门要组织立法听证,将意见和建议及采纳情况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并把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答复建议人。建立反映社会公众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的渠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的意见和建议,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立法起草机制。探索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作出涉及重大管制措施的立法决策前,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建立政府规章的评估机制。继续严格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努力减少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落实备案监督制度、探索事前审查机制。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两年,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对继续施行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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