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津政发[2004]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现2005年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对本区县的义务教育负主要责任,切实把农村义务教育的“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一扶助”(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工作落到实处。
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即财政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确保农村实施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的资金需求。
三、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各级政府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要保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不低于2002年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四、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01〕317号),教职工工资一律上收到区县政府管理,由区县财政部门设立教职工工资专户,按月直接拨付到教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教职工工资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各种工资性支出标准核定。
五、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财〔2001〕222号),落实中小学公用经费。学校收取的杂费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年人均财力在2.5万元以上区县的中小学公用经费,2004年底前要达到津教委财〔2001〕2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