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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和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告》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2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的通知
(2004年11月4日 深建字[2004]120号)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分包企业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分包活动,遏制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2月1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且分包合同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我局已在业务办理中心(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3楼)设立专门窗口,受理由我局直接管理的工程分包合同备案。
  二、经备案的分包合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施工企业工程业绩以及纳税额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的重要参考。
  三、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分包合同备案情况以及分包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于每月底前将分包合同备案情况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违反分包合同备案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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