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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五)计价公式
  1、不超标面积计价=成本价(或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1-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1-无独立厨房折扣率)*(1-无独立卫生间折扣率)*楼层调节率*不超标面积
  2、超标面积计价=商品房指导价*(1-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1-无独立厨房折扣率)*(1-无独立卫生间折扣率)*楼层调节率*超标面积
  3、工龄补贴=5.45*夫妇双方至1999年实际工龄*不超标面积(按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不享受工龄补贴)。
  4、总房价=不超标面积计价+超标面积计价-工龄补贴
  (六)折扣后的不成套住房实际单价不得低于售房当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20%。
  第七条 2000年元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调整的非成套住房,承租户申请购房时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按购房当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二)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企业,按购房当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
  第八条 产权单位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应按售房款总额的30%提取维修基金,并按《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九条 出售非成套住房,产权单位应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程序向市房改办办理登记报备手续。报备程序如下:
  (一)售房单位可通过互联网下载(网址:www.xmtfj.gov.cn)或到市房改办领取申报数据格式文件;
  (二)售房单位按申报数据格式文件的要求录入拟出售住房及购房人的有关数据,生成上报数据盘,并以A3(或A4)纸打印出《公有住房出售申报表》;
  (三)售房单位将上报数据盘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公有住房出售申报表》及房屋安全鉴定书,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送至松柏大厦三楼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收件窗口;
  (四)市房改办根据单位申报的数据核定售价,并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
  第十条 非成套公有住房的其他出售办法及售房资金的管理办法仍按原房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购买非成套住房且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按照房改房进入二级市场的有关规定进入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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