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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规章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被征询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起草单位应当催办。催办仍不回复的,应当在起草说明里予以说明。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如实记录与会各单位和专家学者的主要观点、理由及论证意见。举行听证会的,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起草单位应当制作听证会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及理由。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定稿后,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宗旨、立法依据、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需确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联合起草的,应当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八条 起草单位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请审查的函;
  (二)规章送审稿;
  (三)起草说明;
  (四)各方面的意见及会议纪要;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主要参考资料。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征询意见是否全面,意见分歧较大的是否协调一致;
  (四)结构、条文和用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规 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并要求起草单位在限期内补充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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