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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
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
(2004年11月5日 深府[2004]190号)


  为了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00〕2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决定将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一、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土地或者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使用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规划、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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