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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一次性抚恤金:退休前死亡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档案工资;退休后死亡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一条 鼓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职员年金。
  第十二条 职员按照《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职员失业、因工伤亡的,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离退休金和基本养老金仍按原规定计算,由原经费渠道发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事业单位改革前后行政管理职务级别与职员职级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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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前行政职务级别   │    改革后行政管理类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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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局 级     │        一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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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局 级     │        二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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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处 级     │        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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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处 级     │        四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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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科 级     │        五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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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科 级     │        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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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员 级     │        七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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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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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 事 员 级     │        九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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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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