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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学习”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各项工作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要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以改革发展为主题,市场经济为导向,依法管理为主线,应用规范为核心,服务社会为宗旨,努力做好新世纪、新阶段语言文字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宣传,形成依法管理、使用语言文字的有效机制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是各地及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进行规范、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人们从事语言文字活动的行为准则。各地要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议事日程,列入本地群众性普法的重要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结合国务院确定的每年9月第三周为“普通话宣传推广周”活动,广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使法律法规的精神深入人心。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知识竞赛、举办专题讲座、设立刊物专栏等形式扩大宣传范围,在宣传的力度、深度上下功夫,要使各族干部群众认识到少数民族学习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要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各族人民群众的语言文字法律意识,逐步形成依法管理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和依法使用、监督、管理语言文字的有效机制。
  (四)大力推进各民族互学语言文字,努力营造互学语言文字的良好社会氛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内外交往、各民族交往日益频繁,语言文字在社会交往、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更加显现。语言文字工作要不断适应人流、物流、信息流十分活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双语学习的力度,努力营造互学语言文字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促进各民族繁荣进步,维护各民族团结,提供良好的语言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各民族互学语言文字的指示精神,认清互学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推进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鼓励少数民族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汉语言文字,达到民汉双语兼通,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优势。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尽快创办少数民族学习汉语节目,办好各级干部互学语言文字培训班。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需要,结合干部、群众学习双语的特点,及时编写和提供学习教材;教育、语言文字等工作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切实抓好各年级少数民族学生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组织、指导和落实工作。要认真做好在全社会大力推广普通话工作,要建立各级普通话培训测试组织,认真做好培训测试工作。各级干部要做双语学习的带头人,少数民族干部要学好汉语,汉族干部也要努力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在基层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必须掌握少数民族语言。自治区将定期召开互学语言文字总结会议,表彰和奖励互学语言文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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