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调整自治区医药储备的有关政策;
4.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医药储备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确定并适时调整自治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2.组织编制自治区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3.负责选择承担自治区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4.负责自治区医药储备资金的管理,并会同审计、金融部门做好自治区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财务审计工作;
5.负责对动用自治区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核工作;
6.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学习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7.负责指导各地、州、市的医药储备工作。
第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2.依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3.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储备资金的专款专用;
6.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资金统计报表;
7.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8.负责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由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经营效益及银行资信等级等情况择优选定。
第十条 申请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1.自治区级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医药企业;
2.通过GSP认证的企业;
3.上一年(提出申请年度的上一年)盈利;
4.企业管理规范,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