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颁布的《
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储备管理是指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为确保在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及时有效地供应药品和医疗器械,自治区通过划拨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的医药储备管理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应当保证储备计划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五条 自治区成立由有关厅局组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区的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自治区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2.负责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