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交委关于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委《关于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会议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空中交通管制是交通体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领空安全和航空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做好空管工作,关系到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民航事业加快发展的必备条件,是扩大对外开放的必要保障,是保证飞行安全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我市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民航客货吞吐量的快速增长,国际、国内航班不断增加。民航发展的新形势,对空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实践证明只有加强空管工作,才能适应我市民航发展的需要,达到预期的发展目标。只有为国内外航空器提供安全优质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和良好的净空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航线、航班,才能提升我市的国际航空地位,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空管工作直接关系飞行安全。目前,我市军用、民用机场多,空域结构复杂,空管部门责任重大。因此,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空域航空飞行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有效地做好空管工作。各有关单位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空中交通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类飞行活动万无一失。
二、坚持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空管工作总体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