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法定节假日升挂国旗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维护国旗尊严,规范国旗升挂工作,现将《关于法定节假日升挂国旗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升挂国旗工作。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法定节假日升挂国旗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
《国旗法》),维护国旗尊严,规范国旗升挂工作,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节假日或重大活动组织升挂国旗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升挂国旗工作实行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量化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国旗法》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市容委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居(村)委会及国家和本市驻区、县单位执行
《国旗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民和其他组织在法定节假日自觉升挂国旗的,应予鼓励和支持。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法定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升挂国旗,必须符合
《国旗法》规定的标准,保持国旗旗面整洁鲜艳。
同一条街巷、同一条道路安装升挂国旗的设施应当统一,升挂高度一致,旗帜型号相同。
主干道路两侧、迎宾道路两侧的商店、楼栋门口,原则上都要插挂国旗,国旗与国旗之间超过20米的,中间应当增挂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