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工作要求
  排查、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商务、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深入开展宣传和发动工作。市安委会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强化自查自改工作。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应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明确和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所在区县领导小组,同时抄报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公安消防机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