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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要求,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
  排查整治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和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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