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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逐步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逐步
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6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社保公司《关于逐步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逐步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社保公司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精神,现就我省逐步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二、认真核定及时上报做实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及时准确地核定和上报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的有关情况,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前提,各地要认真做好做实个人账户有关数据的核定和上报工作,确保真实、准确。
  每年年初,县(市、区)社会保险公司要根据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对上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补缴的2004年1月1日前欠缴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所形成的个人账户记账额,提出当年按5%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计划,填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计划表》,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当地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报送市州财政局和社会保险公司;市州财政局和社会保险公司将所属县(市、区)上报的情况确认汇总,填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计划汇总表》,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每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省社会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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