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21号、国办发〔2003〕98号和国办发〔2004〕47号文件精神,加快电力工业发展,确保安全有序供电,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电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电力工业发展
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电力安全和有序供应,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在电力工业实行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的新体制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电力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好电力发展和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
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编制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相应安排电厂、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并由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严格控制预留,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有序推进电力项目的储备、申报和建设。要规范电源点的开发,在开发权上引入竞争机制,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严格按照电源建设的规划开发,防止投机、无序开发,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最优资源配置,实现国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优化投资和建设环境,保护电力投资者积极性,加快在建电力项目的建设进度,尽早发挥项目效益。
二、做好电力供应工作,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经济发展用电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电力供需形势的变化,认真研究、分析用电高峰季节和时段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采取积极的应对和防范措施。各级经贸委(经委)要组织电力等部门,按照“有保有限”原则,制定和完善电力有序供应应急预案。要确保居民生活用电,确保农业生产用电,确保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重点工程等正常用电,确保高科技等优势企业用电的合理需要。对其他用电单位,要分类排队,区别对待。电力企业要合理安排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避开在用电高峰期检修,加强设备维护和运行考核,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确保发输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非计划停机,提高设备利用率。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优化调度,科学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挖掘现有发电机组和输电线路的潜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各级经贸委(经委)要会同煤炭、运输部门做好煤炭资源运输的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煤供应。经贸委(经委)、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密切关注雨情水情,科学确定水库的汛限水位,优化用水调度,统筹安排防洪、灌溉和发电,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水力资源多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