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理对象:上述县市区范围的国省道和交通流量较大的县乡道,且临水、临谷、临崖高度达6米以上,又无安全防护设施的公路危险点段。
(三)治理标准:按照国家颁布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
山区公路危险点段治理经费原则上实行业主负责制。国、省道由市州公路部门负责;县乡道主要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省里从交通建设资金中分两年安排2800万元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原则上每个重点县市区补助100万元。
五、工作步骤
此次山区公路危险点段治理时间从2004年3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0日止,分4个步骤进行:
(一)摸底排查阶段(2004年3月至4月)。相关市州按照省里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公安、交通、公路、安全监察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国、省、县乡道进行摸底排查,确定治理重点县市区以及山区公路重点危险点段,提出相应的治理工作方案(月底已经完成)。
(二)全面治理阶段(2004年5月至2005年11月)。相关市州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治理标准,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财力,全面开展山区公路重点危险点段的治理工作。列入省重点治理的县市区,在2004年6月20日前将确定纳入治理范围的山区公路重点危险点段进行重新登记造册,逐点段制定具体治理措施,落实责任业主和责任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11月和2005年10月)。相关市州按照年度治理计划,对已经治理的项目,适时组织进行自检,并分别于2004年11月10日和2005年10月10日前,向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写出年度申请检查验收报告(包括治理项目、治理工程量、治理工程前后照片对照、初检报告等)。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州政府要督促相关业主进行整治,限期整治到位。
(四)总结表彰阶段(2005年12月)。2005年12月20日前,相关市州、县市区将治理工作情况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将召开总结表彰会,进行总结表彰。
六、工作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山区公路危险点段治理工作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具体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路局、省交警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省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治理工作全面开展;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定期听取治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