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26日至9月30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逐一督查。
1、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责令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未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
2、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
《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屡令不改的单位要采取依法取缔、查封等强制措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未经县级以上文化、公安和卫生部门批准,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督查验收,总结通报阶段(10月1日至31日)。10月1日至20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10月20日至31日,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市州政府要对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四、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里成立以副省长徐宪平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匡彦博、省公安厅副厅长励明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许冬生为副组长,公安消防、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加强对专项治理的领导。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开展好本地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