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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粮食工作市州长负责制实行考核的意见》和省农办《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与《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

(省农办 2004年5月8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湘发〔2004〕10号),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自愿以产品、资金、信息、技术、设备、管理为纽带,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其成员的收入,实行互助合作和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实行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和发展农村经济上,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是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生产规模狭小、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二是促进生产力要素的优化组合。使农村不同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人才、劳力、设备集合于一体,按市场要求进行优化组合,优化了农村经济结构,发展壮大了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把分散的农民有序地带进农业产业化轨道,培育和形成与龙头企业关系稳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使农产品龙头企业和农户、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关系。四是对农村经济实行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它促进了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以其民办性、合作性、专业性和服务性,弥补了现有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力量分散、功能不全、缺乏活力等问题;架起了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增强了政府指导农村经济发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二、因地制宜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我省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素质的差异较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内部的结构差异也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主要形式是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一般规模较小,辐射面较窄,功能不全,抗风险能力较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扶持,抓好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各地应鼓励由农民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供销社和农技推广站(包括畜牧站、农机站、林业站、水利站)等牵头带动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由农民自己办,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的原则,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是引导、扶持和服务,促进其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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