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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粮食工作市州长负责制实行考核的意见》和省农办《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与《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农村土地流转直接关系到流转双方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加强规范管理。一是要加强流转行为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承包农户需要以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应事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流转。专业生产项目和“四荒”资源的承包、租赁和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到乡和乡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二是要加强流转合同的管理。流转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流转合同(协议)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流转合同(协议)书由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协议)后,应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需要公证的,还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涉及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和登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代替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流转合同。三是要加强流转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收益。土地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是现金,可以是实物计价、货币兑现,也可以是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专业生产项目和“四荒”资源流转所得资金,实行村有乡管,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管,资金的使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性项目和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更不准平分到户。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要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要广泛开展土地流转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引导农民依法流转,鼓励种田能手多种田,引导他们按照市场要求调整生产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各级农办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在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对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纠纷,要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和仲裁。基层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诉讼请求,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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