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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粮食工作市州长负责制实行考核的意见》和省农办《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与《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是:立足当地经济发展现状,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目标,通过农村土地流转,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
  根据中发〔2001〕18号文件精神,农村土地流转要“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各地应切实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稳定家庭承包关系不动摇原则。流转合同承包期不能超过农户剩余的承包期限。
  二是尊重农民意愿原则。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定。
  三是维护农民利益原则。流转要考虑土地的增值效益和农户的长远利益,商定分时段价格。土地流入方雇请农民工时,要优先雇用流出土地的农户。
  四是严格保护耕地原则。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五是依法规范原则。土地流转必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要以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为依据。流转双方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好相关手续,签订流转合同并到乡镇经营站登记。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流转,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多种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转包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经营权,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转让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从事农业经营。互换是在承包期内,主要是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农民凭股份入股组成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对土地实行招标承包,或对外租赁,或直接开发,农民按股分红。出租是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经营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经营农业。要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的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优势,示范带动农户进行规模生产和经营,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各地可以通过农业招商引资,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对于长期在外务工经商,无力耕作承包地,经过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将承包地退还给发包方,再由发包方重新发包或向外出租。有条件的乡镇可以经管站为依托,开展组建农村土地流转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的试点工作。禁止耕地抛荒。已抛荒的耕地,要限期恢复生产。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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