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增加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其中,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稻中低产田改造力度。
二、考核办法
1.省农业厅负责下达全省粮食生产面积指导计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下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负责下达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省统计局负责责任目标考核数据评估、认定。
2.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农办、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建立考核工作组,今年年底进行考核,以后每两年省组织考核一次。
3.各市州于2004年底将落实粮食工作市州长负责制情况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省考核工作组。
4.对落实责任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对责任制不落实、没有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省农办 2004年5月9日)
为了积极引导、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
《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和《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湘发〔2004〕1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也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理解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和法规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对因土地权属纠纷等问题导致延包工作不落实的,要抓紧做好土地确权工作,落实延包政策。切实加强机动地管理,未留机动地的不能再留;已留机动地的超过总承包面积5%的部分要承包落实到农户。禁止违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对二轮承包期不到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没有及时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地方,要抓紧签订承包合同和发证,确保土地丘块、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四到户”。国有农场已改制的,责任田承包和经营田发包要参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对妇女和外来户有任何歧视。对平垸行洪区和库区的移民,要参照落户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落实承包地。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和档案归档工作,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要依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保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申请听证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依法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用农户承包土地后,应及时变更、收回或核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补偿费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县乡农经机构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