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关于对粮食工作市州长负责制实行考核的意见》
和省农办《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与《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湘办发[2004]11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将《关于对粮食工作市州长负责制实行考核的意见》和省农办《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与《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作为《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湘发〔2004〕10号)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25日
关于对粮食工作市州长负责制实行考核的意见
(省农办 2004年6月24日)
为认真贯彻全国农业粮食工作会议精神,抓好粮食生产,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目标,省委、省政府决定,建立粮食工作市州长负责制。现就粮食工作市州长负责制实行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内容
1.高度重视粮食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粮食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粮食工作;建立发展粮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粮食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责任制;把省确定的发展粮食生产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市区。
2.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粮食总产,提高粮食质量,完成发展粮食生产指导计划。
3.认真完成地方粮食储备任务。
4.2004年新粮上市,市场收购价格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价格时,指定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价搞好收购。
5.保护好基本农田,提高农田质量,把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地块和农户。禁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在基本农田内不准植树、种果,不准挖塘养鱼和建设畜禽养殖场,不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超标准建设绿化通道和城市绿化带,不准以退耕为名把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要按规定实现占补平衡。不准抛荒,撂荒耕地要恢复生产。
6.全面落实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降低农业税率、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控制在省定指导价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