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抓好森林资源培育。要抓住国家实施速生丰产林工程的机遇,加速建立一批速生、丰产、高效的用材林基地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努力扩大森林资源总量,满足各类加工企业生产需要。资源培育要以提高林分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为重点,采用先进科技成果和技术,加速改造低产林,实行良种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大力推行承包、租赁、合作、联营等多种经营形式,鼓励以木、竹、经济林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以“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形式建立原料林定向培育基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三)大力扶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速生丰产用材林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要调整完善林木采伐利用政策,依法适度放宽对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逐步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对中幼林抚育间伐材、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免征育林基金。鼓励加工企业间进行联合与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实施产业重组,以市场为导向,扩大主导产品的生产规模,延长加工产业链,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方式集成成长。鼓励企业以资产、技术为纽带,以拳头产品、优势资源、专业市场为依托,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林纸、林板、林化、林药和森林绿色食品集团,培育壮大一批覆盖面广、带动能力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群,构建比较发达的现代林业产业化体系。
(四)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产业。按照国有资本有进有退、依法流动的要求,搞活国有资本运营,加大资产重组力度。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引进民资、外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除造纸行业保留控股骨干企业外,其它小型木竹加工、经营企业的国有资本原则上退出;在木(竹)加工等一般竞争性行业原则上不再新建中小型国有企业;允许整体出售或转让国有企业股权;鼓励、支持转换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职工身份,搞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措施;鼓励企业职工购股持股,实行股份制;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森工企业,依法实行破产。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经济,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林业产业建设。
(五)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养,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林业产业科技支撑能力和总体水平。要强化科技成果的系统集成与推广应用,切实提高林业产业建设的科技含量。特别是要加强林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新材料技术在林业生产中的应用,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林业产业,加快林业高新技术的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强化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在生产加工中的主导作用,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效益。要以企业为主体,逐步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机制,鼓励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开发与市场相结合,进一步加快林业科研成果转化,提高林业产业化水平。要强化林业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加速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增强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要增强产品的品牌意识、质量意识,培育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林产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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