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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整顿和规范“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费,其收费范围为设置了适当规模计算机教室(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不高于20∶1,初中不高于15∶1)、有专门教学人员和开设了计算机课程的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小学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25元。(2)寄宿费和搭餐费由各市州物价部门核定,但只准对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搭餐费,只向农村带米、带油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城市和部分农村已设立学生食堂的学校,应由学生购票(卡)就餐,不得收取搭餐费。(3)借读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取消农村地区学校和对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收取的借读费。对设区城市跨区就读的学生继续按原规定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每生每期加收50元,借读费不得跨学期(年)收取。(4)选订课本只能由学校在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中的自主选用书目中选订,并按实际选订书目和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收费。(5)面向学生发行的配套学习资料(包括乡土教材、非课改年级小学生学具、历史地理填充图册、《小学生导刊》、《初中生》、《中学生百科》、《第二课堂》、初中毕业会考指导丛书和基础训练),要做好宣传工作,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后,由学生家长自愿选订。(6)农村学校原则上不收取校服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收取的,要经市州教育、物价部门批准,校服的价格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按补偿成本和不盈利的原则核定。(7)教师奖励基金由学生家长按每生每期1—2元的标准自愿捐赠,不得强行摊派。(8)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新生入学就读并取得学籍前一律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捐资赞助费。(9)保险费,一律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五、整顿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的收费。依托省市级重点中学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国有民办学校,以及部门、单位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单位和系统外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核定。部门、单位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单位和系统内学生,按本通知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执行。与校外学校联合举办的远程网络教学只能按本通知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不得将远程网络的建设费用和使用费用转嫁给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的收费,以上年的收费标准为基数不再提高,并根据偿还初期建设投资的情况逐年降低。
  六、严肃教育收费纪律。(1)实行“一费制”是国家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必须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无条件严格试行,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迟试行时间、缩小试行范围或提高试行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义务教育的收费文件必须报省备案;(2)各地各学校除在开学时按“一费制”标准和根据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一次性选择收取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外,开学后不准再以其它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3)义务教育阶段实验班和特长班学生,执行本校同层次学生的“一费制”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4)学校的“一费制”收入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用途使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集中、截留、平调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5)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学校教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学校必要的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应按省下达的最低公用经费标准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比例应分担的地方财政补贴,凡没有落实到位的,必须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部按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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