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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4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一费制”收费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004年8月4日)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财〔2004〕7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原规定实行“一费制”。我省花垣、龙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泸溪、桑植、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等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湘价费〔2003〕127号文件规定的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的标准执行。上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试行“一费制”产生的公用经费缺口补助办法,继续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湘财教〔2003〕20号文件规定的财政分级负担办法执行。“一费制”之外,除根据学生家长意愿和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在开学时一次性选择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取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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