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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二)奖励
  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发挥优势突出重点推动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03]21号),在全区47个工业开发区中,自治区确定了20个开发区作为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对重点工业开发区采取“突出重点,兼顾特色”的奖励原则。既要奖励一批成立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管理经验丰富、综合考核指标优秀的工业开发区;还要奖励一些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但在投资环境、特色经济、优势产业聚集、高新技术、财政贡献率等方面考核指标突出、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开发区。
  自治区各工业开发区应定期据实向自治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各重点工业开发区经过年度考核后,对综合考核指标达到要求的工业开发区将保留其重点工业开发区资格;对综合考核指标位于最后两位的重点工业开发区,自治区将给予黄牌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资格。自治区将同期对其他工业开发区进行综合考评、遴选,对综合考核指标位居前列的开发区,自治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排列顺序提出递补名单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为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
  对于综合考核指标位居前列、单项考核指标位居首位的部分重点工业开发区,自治区每年将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给予奖励,主要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改善优化投资环境
  为鼓励各工业开发区的健康快速发展,对工业开发区实行以下发展政策:
  (一)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均享有自治区级以上的开发区管理权限。
  (二)凡列入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投资额在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可以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审批(核准),并报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三)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的发展资金,以奖励、支持各工业开发区的发展;各盟市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开发区的发展。
  (四)工业开发区连续3年技工贸收入在百亿元以上,其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级别可提升一级。
  (五)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入驻企业可在自治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单列用电和铁路运输计划。
  (六)自治区对工业开发区的各项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区承诺的招商引资政策要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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