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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2.基础设施建设趋于完善,投资环境良好,招商引资规模大幅提高。到2007年和2010年,全区工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2003年的36亿元分别达到144亿元和360亿元;招商引资投资额由2003年的360亿元分别达到1200亿元和2400亿元。
  3.经济特色鲜明,优势产业聚集突出。各工业开发区应分别形成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农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等特色产业。到2007年和2010年,工业开发区主导产品产值占开发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提高20和30个百分点,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
  4.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集群的综合经济实力大幅增强。到2007年和2010年,全区100亿元以上重点企业的销售收入总额由2003年的600亿元分别达到1800亿元和3600亿元,全区形成的主要以工业开发区为依托的十大产业集群销售收入总额达到7600亿元。
  二、基本条件和管理体系
  (一)各工业开发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工业开发区应当具有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开发区成立文件以及批复的开发区总体规划。
  2.工业开发区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并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3.各地开发区土地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各工业开发区的管理模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工业开发区应当设立具有正式编制和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2.工业开发区应当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方式。根据开发区需求,当地政府可设置工商、税务、财政、城建、统计等职能部门进行合署办公,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简化工作程序,为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
  3.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两个国家级开发区设立派驻机构进行试点,依法行使派出机关的土地管理职能,待条件成熟后扩大到其他工业开发区。
  4.工业开发区要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充分发挥我区土地资源充足的优势。
  5.工业开发区应当制定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6.工业开发区应当逐步建立为驻区企业服务的、具有不同功能的服务体系,包括各类科技孵化中心、留学生工作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培训中心等。
  7.自治区及各地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开发区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评工作,自治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工业开发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产业集群发展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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