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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制度意见的通知

  一、实施范围
  主要包括农牧业人口较多的边境旗县(不包括满洲里市、阿尔山市、二连浩特市),纯牧业旗县,少数民族自治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旗县(不包括乌海市海南区),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右旗、开鲁县、五原县和杭锦后旗。全区纳入实施范围的旗县共计75个,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未纳入此范围的县级市或市辖区可比照自治区的方案自行组织实施。
  二、实施对象
  全区纳入实施范围的75个旗县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学校布局调整后农村牧区生源集中到旗县所辖城镇公办学校寄宿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及各旗县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共130.7万人,其中:小学生79.9万人(含集中在城镇寄宿就读的11.5万人),初中生50.6万人(含集中在城镇寄宿就读的16.3万人),特教学生0.2万人。享受“两免一补”制度的这部分学生,约占全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80%。
  上述“两免一补”对象中,不包括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庭的小学、初中学生。人均年纯收入超过全区平均水平一倍以上的农牧民家庭的小学、初中学生原则上不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三、实施标准
  (一)免教科书经费:依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的通知》(内计费字[2004]1399号)规定的学生必备用书种类及自治区教育厅提供的各旗县课改实施进展情况,对已实行课改和尚未实行课改的旗县,分别按学生现行使用的新旧教材价格等额确定补贴标准。自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各学校一律免费向受助学生提供国家规定的教科书。
  (二)免杂费:依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237号)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减去书费后确定补贴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期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元,特殊教育每生每学期60元。自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各学校一律不再向受助学生收取杂费。
  (三)补助寄宿生住宿费:依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23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补助标准,即:国家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元;非国家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小学每生每学期3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0元。自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各学校一律不再向受助学生收取住宿费。对因学校无住宿条件或住宿床位有限而寄宿在居民家庭的,补助费发给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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