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挥农村牧区基层干部作用,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的建设提供组织保证。乡镇基层干部队伍是农村牧区人才资源开发的直接参与者和领导者,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支持当地实用人才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创新等活动,在政策、市场、科技等方面主动提供服务,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排忧解难,切实创造一个尊重人才、保护人才、合理开发人才资源的良好环境。
(四)稳定基层农牧业技术人员队伍。要制定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基层农牧业技术人员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户口迁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分配到边远地区和旗县以下农牧业一线的大中专毕业生,可进行适当的工资浮动。
三、加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引导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地方财政应把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列入预算,在资金上提供支持和保证。
(二)给予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优惠待遇。对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不受农牧民身份限制,允许申报评审或参加统一考试取得国家统一设置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时,也可以参加职业资格的等级培训和鉴定。凡取得农民职业证书或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项目实施人员招聘时,应优先考虑;承包项目的,给予重点倾斜;优先接受农贷资金;优先享受贷款贴息;在土地和草牧场承包上,享受优先、优惠和扶持;鼓励在农村牧区跨地区开展科技承包、创业等。
(三)鼓励具有专业技术和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农牧业科技方面的学术、技术研讨和交流,推广、普及农牧业技术、转化成果等,为农牧民和农村牧区经济建设服务。支持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创办农牧业科技示范综合基地或承包租赁试验田、山林、草原、乡镇企业或自办企业,使其成为致富带头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表彰奖励对农村牧区及农牧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有突出成绩的各类实用人才。对在农牧业科技开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推广实用增产技术成效显著的科技人员,可从纯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以设立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奖励基金,组织定期的选拔和奖励。对确实优秀并具有管理才能的实用人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聘为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
四、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牧区人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