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内政字[2004]323号 2004年9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各盟市以及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较重的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本地区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和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