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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健全和完善涉农涉牧收费和价格制度。各类涉农涉牧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谁受益谁负担和自愿互利的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清理并逐步取消不合理的涉农涉牧收费。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审批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出台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继续开展农牧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农村牧区教育、订阅报刊、用水用电、道路修建、计划生育、农牧民建房、农牧民经商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对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从全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搞好改革。要配备责任心强、熟悉税费改革的同志从事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力量。
  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核心是减轻农牧民负担,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三项配套改革。自治区编办、教育厅、农牧业厅、地税局、财政厅等部门要分别牵头,会同自治区税费改革办公室抓紧研究制定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政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2004年年底以前完成各项配套改革方案,2005年上半年在全区全面推开改革工作。各盟市、旗县也要摸清情况,抓紧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提出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关键研究三项配套改革,改革的目标可以适当超前,改革的步骤和方法要稳妥。自治区要建立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改革力度较大、行动较快、工作扎实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等途径给予支持和奖励。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认真做好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统一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做好精简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促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消除疑虑,积极参与改革、妥善化解各种矛盾,保证改革工作平稳运行。新闻宣传部门要注意宣传税费改革的政策措施,宣传改革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为改革试点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要继续强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继续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察组,指导和监督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督察组要加大对改革的指导和检查力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督察。采取多种监督检查方式,建立健全群众信访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规范分配行为,确保乡村政权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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