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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五项涉农政策,巩固农牧民减负成果,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一)探索和完善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具体办法。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认真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和步骤,选择部分苏木乡镇进行试点。要切实加强乡村两级财政、财务和资产的管理,坚决制止通过苏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举债和担保贷款。兴办乡村公益事业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准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对苏木乡镇部署下达各种达标工程。严格禁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二)理顺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公共事业和集体公益事业投入保障机制。支持农村牧区社会公共事业建设,进一步调整政府支出结构,重点向农村牧区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倾斜,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牧区。支持嘎查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要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执行。完善村级“一事一议”内容、程序和方法,按照“群众自愿、群众受益”的原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筹资筹劳,不准固定变相筹资筹劳,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允许和鼓励农牧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自己办事。
  (三)加强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五保户、伤残人员供养、救济救助、优待抚恤、医疗救助等制度。加快农村牧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步改善农村牧区卫生条件,完善农村牧区卫生防疫体系。搞好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尽快建立农村牧区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土地和草牧场承包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和草牧场,不得违背农牧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土地和草牧场。保持农村土地和牧区草牧场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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