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地精简分流人员。在第一步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苏木乡镇行政事业编制要进一步精简。自治区对苏木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编制一经核定,五年内不得突破。苏木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旗县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分流人员不能简单地推向社会,要探索多种安置分流人员的方式。坚决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借调、临时聘用人员。
根据税费改革后嘎查村级组织工作职能发生的变化,其管理人员要进一步精简,一般控制在3—5人。提倡嘎查村干部交叉任职或兼职。
自治区和盟市任何部门都不得干预苏木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把苏木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二)积极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巩固和完善“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各地区要在今年内全部完成撤消苏木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的工作。
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教师聘用制度,自治区要认真核定各旗县(市、区)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做好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超编人员分流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结合“两基”攻坚目标和危房改造工程,统筹规划学校布局,避免先建后撤,浪费资源。有条件的边远地区要积极推行寄宿制办学。
改革经费管理办法。在“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础上,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并逐年有所增加。教育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教师工资由旗县级财政统一发放。
(三)继续进行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乡财县管”的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村财民理乡代管”的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在坚持苏木乡镇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以苏木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由旗县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村财民理乡代管”是在村级资金权属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村级收入统一由苏木乡镇财政或相关机构代管,统一实行预决算,村级支出实行报账制度。坚持实行村级财务公开,接受村民、村民理财小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各旗县应当继续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核定村级三项财政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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