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举止端正、语言规范,不准刁难被抽样单位和提出与抽样无关的要求。
4.2.3 执行监督抽查任务时,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时,应出示抽样文件、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应遵守工作纪律,严禁事先泄露或通知被抽查企业;如遇受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抽样,抽样人员应做说服工作,必要时做好情况记录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
4.2.4 抽样人员应在被抽样单位的成品仓库或销售柜台按抽样要求随机抽样,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取样品。
4.2.5 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样品抽取数量;抽样时,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并仔细核对,以保证抽样信息的准确性;抽样人员抽样后,应以妥善方式封样,有效防止擅自拆封、动用、调换样品,需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抽样人员应向企业明确寄、送样品的时间、地点和保护好样品及封条的要求。
4.2.6 抽样人员抽取并带回的样品应保持受控状态,及时办理样品入库手续。
4.2.7 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在被抽样单位购买产(商)品。
4.3 检验人员行为要求
4.3.1 质检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检验工作程序操作,做到原始记录完整、检验数据准确、检验报告规范。
4.3.2 检验人员不得伪造原始记录、篡改检测数据和出具虚假报告。
4.3.3 检验人员不得私自承接产品检测任务。
4.3.4 未经批准,检验人员不得私自接待外来人员或让其进入试验室,不得让外单位人员或本单位无关人员查阅检验原始记录等检验技术资料。
4.3.5 检验人员不得利用受检单位样品和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开发或成果转让。
4.3.6 检验人员不得自行处置检验完毕的样品。
4.3.7 未经批准,检验人员不得透露正在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相关信息。
4.4 接待人员行为要求
4.4.1 质检机构的对外接待人员应做到:热心接待、耐心解释、细心聆听、尽心服务。
4.4.2 业务接待人员应实事求是地介绍质检机构的检验业务能力,不虚报、谎报授权范围和项目,对分包检验项目应明示,能提供表明承检项目、检测周期、检测收费标准的公开文件。
4.4.3 样品接收人员应仔细核查样品状态,若有异常,应在抽样单或检验委托书或相关记录上注明,并由送样人员签字确认。
4.4.4 执行监督抽查任务时,负责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确认的接待人员,应如实向企业说明不合格项目的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应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告知企业在相关栏目中写明意见,在接待记录上签字;接待人员应遵守接待纪律,不允许代为企业填写意见和签字;接待人员不得强行或变相强行要求企业认可检验结果;接待人员不得在同一场所、同一时间接待二个或二个以上企业;接待企业时应有二人参加,并在接待记录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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