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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和实施《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行为规范》的通知

  3.3.7 质检机构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名义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3.3.8 质检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以质检机构名义参与产品质量评比活动。
  3.3.9 质检机构不得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从事各类经营活动;不得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乱搞评比、乱发牌匾。
  3.3.10 质检机构不得泄漏行政执法和监督抽查的有关信息。
  3.3.11 质检机构不得泄漏企业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或转移企业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产品实物,或用其研制、开发产品。
  3.3.12 质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应做到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不承担所抽样品的检验工作。
  3.3.13 质检机构不得向受检单位指定采用或主动推荐某种原材料或零部件。
  3.3.14 质检机构应严格执行检验工作进度,遵守承诺的检验期限,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完成期限。
  3.3.15 质检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或约定,擅自处理抽检或送检的样品。
  3.3.16 质检机构应正确处理监督抽查与委托检验关系,不借用监督抽查名义,要求企业委托检验。
  3.3.17 质检机构应公开收费服务项目,严格按收费标准或合同收费,不随意收费。
  3.3.18 质检机构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允许发生排斥、诋毁他人的行为。
  4.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基本规范
  4.1 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要求
  4.1.1 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应做到:科学公正、精通业务、严明纪律、勤奋工作;在对外服务中应做到:廉洁奉公、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文明办事。
  4.1.2 质检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依法施检”是检验工作生命线的观念,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切实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4.1.3 质检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冒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开展业务工作。
  4.1.4 质检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授权检验范围内的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中兼职或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4.1.5 质检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参加受检单位的庆典活动,收受礼品、礼金。
  4.1.6 质检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受检单位的加班费、加急费、服务费。
  4.1.7 质检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到受检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1.8 质检机构工作人员也不得以暗示方式从受检单位谋取私利。
  4.2 抽样人员行为要求
  4.2.1 质检机构的抽样人员应按各级政府有关监督抽查的规定、相关产品标准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规定,或客户委托抽样的有关要求开展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应按抽样计划进行抽样,不得擅自改动抽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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