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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和实施《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行为规范》的通知

  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ISO/IEC17025:1999)
  3.质检机构基本规范
  3.1 质检机构的自我改进机制
  3.1.1 质检机构应按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ISO/IEC17025:1999)国家标准的规定,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3.1.2 质检机构应结合各自特点,制订有关行风建设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制度、规定;应制订相应的奖惩制度,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建立自律、自检和自纠机制。
  3.1.3 质检机构应对行风建设和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3.1.4 质检机构应对行风建设和行为规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3.2 质检机构的办事制度
  3.2.1 质检机构应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制度,做到质检工作公开服务有依据,公正服务重法度,公平服务讲原则;应有关于业务接待、样品收取、检测收费、检测报告发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确认、保护客户机密和所有权、保证公正性、抱怨投诉、客户反馈、检测结果的质量保证、样品处置等公开文件。
  3.2.2 质检机构应明确相应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处理上述有关工作事宜;应建立并实施“首问服务制”,对客户的来电、来访应尽可能给予满意的答复,一时答复不了的应予解释,并告知可供参考询问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客户的抱怨投诉应规定反馈期限。
  3.2.3 质检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并保存相关的实施记录。
  3.3 质检机构的行风要求
  3.3.1 质检机构应遵循独立公正、科学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树立“公平、公正、科学、求实”的行业形象。
  3.3.2 质检机构不得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依据主观臆断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及与质检业务无关的证明;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转卖证书和印章。
  3.3.3 质检机构不得超授权检验范围出具加盖“CAL”或“CMA”等认可、认证印章的检验报告;其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项目应在质检机构认可和计量认证的授权范围内。
  3.3.4 质检机构不得在承担监督检验任务期间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此前已接受委托检验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监督抽查结果的客观性。
  3.3.5 质检机构不得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授权检验范围内的产品。
  3.3.6 质检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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