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和实施
《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行为规范》的通知
(沪质技监监[2004]502号)
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继续推进质检机构的行风建设,促进质检机构建立自律、自查、自纠的长效机制,我局决定发布《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详见附件),即日起实施,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1.各质检机构要按照“行为规范”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并完善各项相关制度。
2.即日起,在对质检机构进行到期复评审、扩项评审、监督评审时,“行为规范”检查表中的内容与GB/T15481-2000要求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附加要求一起列入考核内容。
特此通知。
2004年11月17日
附件:
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行为规范
前言
本规范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提出。
本规范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上海市机电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朱明、胡征然、黄步煜、倪敏、薛景云、彭浩。
本规范是首次发布。
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行为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简称质检机构)的行为规范,包括质检机构基本规范、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基本规范和检查考核。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质检机构的行风建设和检查考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