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或者个人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据以识别个人身份、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六)个人的执业资质(资格)情况;
(七)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或个人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八条 良好信息包括:
(一)企业或者个人受到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
(二)省有关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有关企业或者个人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九条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企业或者个人未通过各类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
(二)个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或者受到行政机关处理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三)个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的;
(四)企业受到行政机关处理的一般违法行为;
(五)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
(六)企业违反资格、资质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个人因违法行为被取消执业资质(资格)的;
(二)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处罚的;
(三)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3万元及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四)企业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五)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履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
(七)企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等省各有关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记入严重失信信息: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