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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将清洁生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环境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中应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有关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关闭。
  2.将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相结合。各级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为基础,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应比照同类型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执行。
  3.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各级质监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在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环保检查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各级经贸部门要依法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吊销有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否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供电、供水等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
  4.逐步建立强制回收列入目录产品和包装物制度。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处理。各级经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七)加强宣传培训,创造推行清洁生产的良好环境。
  1.做好法规宣传和清洁生产教育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新闻媒体要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培育全社会清洁生产理念;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企业员工的清洁生产知识和技术培训,把清洁生产落实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生产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方案,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培育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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