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污染防治项目,以及采用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项目,要帮助企业做好前期工作,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同时列入省有关重点专项计划,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积极争取列入国家重点项目计划。积极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努力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鼓励和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清洁生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各有关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各级担保机构要优先给予贷款担保支持。
(五)完善和落实政策,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1.加大对清洁生产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实施清洁生产以企业投资为主,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优先列入省级技术改造资金、技术创新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等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支持范围;对符合国家《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中小企业,可列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适当财政支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各级政府要保证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的工作经费。
2.认真落实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对企业在推行清洁生产过程中实施的符合国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且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国家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3.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按照企业自愿与政府政策激励相结合,政府指导推动与企业自主实施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我省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工业区域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树立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清洁生产企业。对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全省推广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级清洁生产先进企业。
(六)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