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8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拟定的《贵州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2004年10月1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
《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的实质是预防污染。我省产业结构中能源、原材料工业所占比重大,技术、工艺、装备水平总体上较落后,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低,消耗高、浪费大,资源利用效率低,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我省喀斯特岩溶地貌面积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1.9%,生态环境较脆弱,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未得到有效遏制,工程性缺水问题较突出。实施清洁生产对于提高我省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防治的整体水平,改善我省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各类企业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生态立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清洁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