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
加强我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8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我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2004年9月)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全社会防灾救灾的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灭火灾的能力”;第
二十七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凡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县要建立地方多种形式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