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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单项考核包括考核办理时限、答复质量及办理结果。
  1.办理时限(满分20分)。
  各承办单位在接受办理任务后(包括平时转交的),承办建议和提案总数40件以内的(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件、省政协主席会议重点督办提案、省政协党派、团体及专委会提案),在三个月内办结;承办总数41件—80件的,在四个月内办结;承办81件—150件的,在五个月内办结;承办151件以上的,在六个月内办结。并按规定将办理意见直接答复代表、委员或省政府办公厅,答复代表、委员的同时抄送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政府办公厅,以及代表和委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委员会。办理10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在办理完毕后,要向省政府办公厅写出书面报告。
  超过上述规定时限的,根据未办结的情况,承办10件以上的,每件扣0.5分;不足10件的,每件扣2分。
  2.答复质量(满分20分)。
  (1)答复内容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符合我省实际情况,记6分;
  (2)承办单位根据职责对建议、提案所提建议进行逐条答复,能够解决的应有具体措施,列入计划解决的应明确时间,记6分;
  (3)文字精炼、通畅,语气诚恳、谦和,无错字、漏字现象,记4分;
  (4)答复格式规范,答复件整洁,称谓准确,记4分。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件扣0.5分。
  3.办理结果(满分30分)。
  (1)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属于应该解决和有条件解决的建议、提案,高度重视,积极采纳,并且已经得到解决和基本解决,记20分;
  (2)对属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或因条件限制不能
  解决的,能够认真负责地向代表、委员作详尽说明解释,代表、委员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记10分。
  各承办单位第一次办理答复,代表、委员表示“不满意”的,凡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能够主动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重新办理,代表、委员表示满意、基本满意或理解的,视为代表、委员“满意”。如超过规定办理时限,多次办理仍不能让代表、委员满意、基本满意或理解的,视为代表、委员“不满意”。对承办50件以下的,每1件不满意,扣5分;承办51件以上的,每1件不满意,扣2.5分。
  (二)综合考核(满分30分)。
  1.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承办机构和专(兼)职办理人员落实,记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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