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8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考评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考评办法(暂行)
为了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办理速度,提高承办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考核评比制度
(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以下简称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考核评比制度,把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干部业绩、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
(二)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的奖惩制度和通报制度,表彰、奖励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
二、考核评比范围
省政府各承办单位办理全国及省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办理全国及省政协提案的情况。
三、考核评比原则
(一)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考评。属于各承办单位承办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考核评比;属于各承办单位所属单位承办的,由各承办单位负责考核评比。
(二)对各承办单位的考核评比,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考核采取百分制,逐项打分的办法,评比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
(一)单项考核(满分70分)。